今天是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黑龙江省邮政条例》
2011-08-12
    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了《黑龙江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7章53条,将从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邮政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检查。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管。规定省邮政管理部门指导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企业诚信考评办法,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管。
    《条例》强化了地方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给予扶持和政策支持。规定对邮政普遍服务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邮政企业。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迁移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不少于原有使用面积的原则,先安置后搬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
    《条例》对保护消费者用邮权益做出了多项规定。规定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标准予以投递。规定邮政企业不得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不得限定用户对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的资费支付方式;不得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杂志等。还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条例》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快递企业发展快递业务,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还对快递企业运单填写、验视签收、网购销售、车辆通行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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